按照现行专利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对专利复审委员会宣告专利权无效或者维持专利权的决定不服而提起的诉讼为行政诉讼,同时法院应当通知无效宣告请求程序中的对方当事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经过多年实践,已经有不少专家学者对上述规定提出了不同意见,认为请求宣告专利权无效应当视为无效请求人与专利权人之间的纠纷,专利复审委员会是居间进行处理和审查,对专利复审委员会的决定不服而提起的诉讼应当是民事诉讼,由原双方当事人作为诉讼程序的原告和被告,专利复审委员会可以应法院的要求出席法庭就有关问题作出说明。从日本、欧洲的做法来看,均没有将专利复审委作为无效宣告程序的被告。 对上述问题,有必要在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的第三次修改中予以考虑和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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