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双方育有子女,那么就必须对子女抚养权的归属问题,在离婚协议中写明。否则,婚姻登记机关可以认定双方就子女抚养权问题,没有达成一致,可以不予受理。根据《婚姻登记条例》第十一条规定,办理离婚登记的内地居民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一)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 (二)本人的结婚证; (三)双方当事人共同签署的离婚协议书。 离婚协议书应当载明双方当事人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对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同时,根据《婚姻登记条例》第十二条规定,办理离婚登记的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登记机关不予受理: (一)未达成离婚协议的; (二)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 (三)其结婚登记不是在中国内地办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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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协议当中必须要写明孩子的抚养权问题,这个是离婚协议的必备条款。关于孩子的抚养问题,必须明确孩子的抚养权归属,比如归女方或者是归男方所有。
父母必须抚养的孩子,因为抚养子女父母的法定义务。但前述所称子女一般是指未成年子女和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对于可以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父母不具有抚养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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