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根据《著作权法》第四十七条规定,有下列侵权行为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同时损害公共利益的,可以由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侵权行为,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销毁侵权复制品,并可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还可以没收主要用于制作侵权复制品的材料、工具、设备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表演、放映、广播、汇编、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作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四)未经录音录像制作者许可,复制、发行、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制作的录音录像制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本案中,你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也未经录音制作者许可,传播其作品,属于侵权行为,要赔偿对方的损失。 2、损失的具体计算。根据《著作权法》第四十八条规定:“侵犯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侵权人应当按照权利人的实际损失给予赔偿;实际损失难以计算的,可以按照侵权人的违法所得给予赔偿。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权利人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不能确定的,由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五十万元以下的赔偿。”根据《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权利人的实际损失,可以根据权利人因侵权所造成复制品发行减少量或者侵权复制品销售量与权利人发行该复制品单位利润乘积计算。发行减少量难以确定的,按照侵权复制品市场销售量确定。本案中,不知你是否有盈利,如果有的话,盈利是违法所得,要赔给对方。如果你没有盈利的话,则根据对方的损失予以确定,损失根据对方发行减少量和每份发行量确定,或者根据你的音乐的下载量确定。仍无法确定的话,由法院酌定,最多赔偿50万。 3、给你提供一个案例。广东省梅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15家KTV侵权播放歌曲系列案作出一审判决: 15家KTV企业需要赔偿原告损失共计20多万元,并从曲库中删除侵权作品。这起系列案中的15家被告均是在梅州市区和兴宁城区营业的KTV企业,包括友谊宾馆、客都大酒店、富源酒店、家乐迪、乐漫卡等市民耳熟能详的KTV。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简称“音集协”)是经国家版权局批准成立的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为证明KTV侵权,音集协在公证处工作人员的陪同下,以普通消费者身份先后进入上述15家KTV场所进行消费,在包房内的歌曲点播机上点播了《最炫民族风》、《月亮之上》、《被风吹过的夏天》等40多首歌曲,并对证据进行公证保全。音集协称,这些歌曲的权利人已通过《音像著作权授权合同》将相关音乐作品的放映权、复制权授权给其,由其集体行使相关著作权。KTV企业未经音集协的许可,擅自在卡拉OK场所内营业性播放其管理的上述音乐作品,侵犯了音集协的著作权。据此,音集协要求各KTV企业停止侵权,并每家索赔7万元。庭审中,15家KTV企业仅一家出庭应诉,其他均未到庭,也未作出答辩。法院审理认为,KTV企业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公开使用卡拉OK点歌播放系统,以盈利为目的,擅自播放原告音集协管理的涉案音乐作品,侵犯了著作权人的合法权利,依法应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关于赔偿数额,法院认为,著作权法第四十九条规定,侵犯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侵权人应当按照权利人的实际损失给予赔偿;实际损失难以计算的,可以按照侵权人的违法所得给予赔偿。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权利人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不能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50万元以下的赔偿。鉴于原告的实际损失及被告的违法所得均难以确定,且考虑被告的主观过错程度、梅州经济发展状况、原告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实际费用等情况,酌情判定各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支付的合理费用共1.5万元,即每首歌曲约300元,并在曲库中删除侵权作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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