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从申请《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当月起至子女年满14周岁止,每月给予不少于13元的奖励费。2、独生子女父母为机关、事业单位职工的, 退休后加发本人标准工资5%的退休金,加发后超过100%的部分不予计发,其经费从原工资渠道列支。独生子女父母为企业职工的,退休时由所在单位按本市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30%发给一次性养老补助。3、独生子女的医药费、就读普通中小学接受义务教育的杂费和普通高中、职(农)业高中的学费,可按有关规定由独生子女父母所在单位报销。4、未成年独生子女死亡的,可给予其父母不低于1000元的一次性补助,所需经费按本条第一项规定的渠道列支。5、由夫妻双方单位分别发给不低于500元的一次性奖励。6、有条件的镇(街道办事处)和村庄,可以分别为独生子女父母和独生子女办理养老保险与大病保险;开展社会养老保险的村庄,集体补助的部分,对独生子女父母的补助应高于其他投保对象5%以上。7、独生子女父母年老后,优先入住养老服务机构,可以在价格上给予优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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独生子女父母凭《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每月发给10元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奖励费自领取之月起发至其独生子女满十八周岁止,独生子女父母奖励金是给独生子女父母的一种奖励政策。现行的法律体系中,规定了单位每月发给独生子女父母奖励金总和为5-10元。
发放范围:独生子女父母为城镇其他居民:是指除城镇居民中在机关、事业组织及企业办理退休以外的其他独生子女父母。 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是指计划内独生子女死亡或伤、病残(依法鉴定为残疾达到三级以上):申请特别扶助的夫妻,女方需年满49周岁; 因丧偶或离婚形成的单亲家庭,男方或女方均须年满49周岁,后未再生育或收养子女家庭的夫妻。(具体咨询户籍地社区/村计划生育办公室) 发放条件:独生子女为城镇其他居民需同时符合以下三个条件: (1)独生子女为城镇其他居民种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 (2)截止到2018年12月31日年满60周岁的; (3)独生子女父母未领取过一次性养老补助的。“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具体咨询户籍地社区/村计划生育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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