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规定: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免纳个人所得税:一、省级人民政府、国务院部委和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以上单位,以及外国组织、国际组织颁发的科学、教育、技术、文化、卫生、体育、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奖金;二、国债和国家发行的金融债券利息;三、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的补贴、津贴;四、福利费、抚恤金、救济金;五、保险赔款;六、军人的转业费、复员费;七、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干部、职工的安家费、退职费、退休工资、离休工资、离休生活补助费;八、依照我国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免税的各国驻华使馆、领事馆的外交代表、领事官员和其他人员的所得;九、中国政府参加的国际公约、签订的协议中规定免税的所得;十、经国务院财政部门批准免税的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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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中关于传销罪的立案标准有: 1.组织、领导以推销商品、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或者购买商品、服务等方式获得加入资格的行为; 2.涉嫌组织、领导的传销活动,人员在三十人以上且层级在三级以上;需要注意的是如果只是参加传销是不会构成犯罪的,会构成传销罪的只是其组织者、领导者。
刑法中关于传销罪的立案标准有: 1.组织、领导以推销商品、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或者购买商品、服务等方式获得加入资格的行为; 2.涉嫌组织、领导的传销活动,人员在三十人以上且层级在三级以上;需要注意的是如果只是参加传销是不会构成犯罪的,会构成传销罪的只是其组织者、领导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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