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务院令第590号第十九条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这里的市场价格,地级市政府部门都会依据每年住宅房屋市场价格规律,制定出相应房屋市场价格表供当地被拆迁的居民进行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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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各项征地补偿费用的具体标准、金额由市、县政府依法批准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规定。 2、土地被征用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确定(有关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的补偿标准):按当地统计部门审定的最基层单位统计年报和经物价部门认可的单价为准。 3、按规定支付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农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可增加安置补助费。 政府征收农民土地,应有合法项目,按照国有土地补偿程序,给予被征收人合理补偿,先补偿,再征收,任何违反以上基本原则的征收行为都属于违法征收。 被征收人可以拒绝签订征地补偿安置协议,以申请信息公开,提起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方式争取自己的合法权利。
由于我国各地的经济水平及社会实际情况的不同,国家尚未公布统一的拆迁赔偿标准。拆迁补偿主要有货币安置,安置房安置和异地重建三种安置方式,拆迁补偿要公平、合理,保障被征收人的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同时,根据不同的房屋状况,赔偿的标准也是不同的,具体标准由当地政府制定公布。房屋拆迁补偿为先补偿,后拆迁,如果对当地政法的补偿不满,可以及时提出行政复议,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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