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可以继续缴纳养老保险:但是当事人已经失业,并且不属于参保地的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的,社保关系应转回户口所在地参保;2、具体手续可以事先带上本人的有效身份证、户口本、劳动合同解除书、社保卡及缴费明细等,咨询户口所在地的社保部门工作人员明确。《广西壮族自治区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桂政办发〔2014〕70号):第二十五条参保人在本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在缴费期间跨统筹地区转移户籍的,可将其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关系和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转入迁入地,并按迁入地规定继续参保缴费,缴费年限累计计算;已经按规定领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的,无论户籍是否迁移,其养老保险关系不再转移。第二十六条参保人跨自治区流动的,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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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老保险转移手续:新用人单位或者劳动者向新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申请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新参保地地社保经办机构审核同意后向原社保经办机构发出同意接收函;原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社保经办机构办理好转移接续的各项手续;新参保地经办机构在收到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资金后,办结有关手续。
打印《缴费凭证》。参保人离开本市前持本人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到本市社保局或本市各镇(街)社保办事处打印本人在本市参保的《缴费凭证》。然后申请转移接续。参保人持《缴费凭证》到新就业参保地的社保机构申请办理养老保险关系接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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