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意外,是指医务人员在从事诊疗或护理工作过程中,由于患者的病情或患者体质的特殊性而发生难以预料和防范的患者死亡、残疾或者功能障碍等不良后果的行为。在医疗意外的情况下,因为损害后果是患者自身体质原因和特殊病种结合在一起而突发的,而医务人员根据当时的情况,对可能产生的患者死亡、残疾或者功能障碍的不良后果根本不可能预料到,医务人员的行为与损害结果间不具有直接的因果关系。因此,医疗意外不属于医疗损害,医疗机构也不承担赔偿责任。医疗意外基本特征: 1、病员死亡、残废或功能障碍的不良后果发生在诊疗护理工作中; 2、不良后果的发生,是医务人员难以预料和防范的,或不能抗拒的原因引起的。“难以预料”是指医务人员根据当时的情况,对可能会产生的病员死亡、残废或功能障碍的不良后果无法预见。“难以防范”是指对可能会发生病员死亡、残废或功能障碍等不良后果,医务人员无法避免(或称抗拒)其发生。医疗意外与医疗事故的区别:由于医务人员的责任心不强,疏忽大意或过于自信等主观原因所致,属于医疗事故;由于医务人员难以预料或难以防范的原因所造成的,属于医疗意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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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属于。有很大不同。“医疗事故损害赔偿”的赔偿项目包括医疗费、伙食补助费,伤残损害赔偿金等11项,但没有“死亡赔偿金”。而一般医疗人身损害赔偿包括12项,与“医疗事故损害赔偿”相比,增加了“死亡赔偿金”这一项目。
医疗损害属于侵权。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中患者受损害的利益损失包括人身损害、财产损害及精神损害等损失。人身损害主要指患者的生命利益、健康利益及身体利益的损失;财产损失则指因利益损害导致的医药费、护理费等损失;而精神损害则指的是患者因身体或隐私等受到侵害产生的精神痛苦等,对于因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引起的精神损害,应当列入损害后果,侵权方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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