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中约定利只要超过24%的,同属于“高利贷”范畴,不受法律保护,但年利率超过24%至不超过36%的,是个缓冲地带,属于自然债务,定义为“失去法律强制力保护,不得请求强制执行的债务(赌债也属自然债务)”,也就是说出借人要求法院确并要求按超过24%至36%之间的利率支付利息的,法院不予支持,但借款人已经按该利率实际支付了利息的,对超过年利率24%至36%的部分,亦不能请求法院予以归还。而对年利率约定超过36%的,法律规定为无效条款,即法律是禁止的,即使借款人实际支付了利息,对年利率超过36%的部分,也可要求出借人予以返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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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但自出借人主张还款之日 (二)个人借款约定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但最高不得超过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超过部分不受法律保护,四倍以内的属于合法利息。 (三)出借人不得将利息计入本金谋取高利。 (四)借款人提前偿还借款的,除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以外,应当按照实际借款的期间计算利息。
借钱的利息应当根据当事人的约定来计算,但是当事人约定的利息不得超过法律规定的范围,如果超过了,则超过的部分不受法律保护,借款人可以不偿还该部分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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