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中指出“医药治疗费用的赔偿,一般应以所在地治疗医院诊断证明和医药费、住院费的单据为凭。未获医务部门批准擅自另找医院治疗的费用一般不予赔偿,擅自购买与损害赔偿无关的药品或者治疗其它疾病的,其费用也不予赔偿”;《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规定:交通事故的伤者和残者需要住院、转院、护理的,应当有医生证明,并经公安机关同意。擅自住院、转院、使用护理人员、自购药品或者超过医院通知的日期拒不出院的,其费用由伤者和残者承担。这都从原则上规定了人身损害案件所需赔偿的医疗费范围,但从审判实践来看尚嫌不足。笔者认为可以用以下两种方法进行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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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履行费用约定不明的,可对合同进行补充协议,若对补充协议有争议,无法达成一致的,则按照合同其他有关条款或者一般交易习惯确定。如此仍不能确定的,履行费用由履行义务的一方负担。
属于国家赔偿的费用如下: 1、侵犯公民人身自由应当支付的赔偿金; 2、侵犯公民生命健康权应当支付的赔偿金; 3、致人精神损害造成严重后果应当支付的精神损害抚慰金; 4、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财产权应当支付的赔偿金和相关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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