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利贷的存在是市场经济下利益的必然驱动。近年来随着市场经济的逐步深入,对于借款人来说,银行借贷门槛较高、手续复杂,而对于出借人来说银行利息过低没有投资机会,以高息放贷为表现的民间借贷逐渐兴起。对于民间借贷的合法性问题,首先我国法律保护合法的民间借贷。但借条载明的利息如果过高,且已经超过银行同期贷款利息的四倍,则借条关于利息约定的部分无效,即超过银行同期贷款利息的四倍的利息部分无效,但在银行同期贷款利息的四倍以内(含四倍)的利息仍然有效。因此,高利贷借条仅是部分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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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息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的就算高利贷。所谓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是指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自2019年8月20日起每月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 对于高利贷我国法律是不予保护的,因此债务人可以不还超过国家规定部分的利息。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民间借贷司法解释规定,收益率超过36%就是高利贷,国家法律保护的利率是24%。所以就有了法律上的法定利率的司法红线包括“两线三区”: 一区为超过36%部分不保护; 二区为超过24至36%部分类推自然债务,给了就不能主张返还,没给的也不能主张要; 三区为24%以下部分,属于合法利息,应当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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