污泥产生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对其产生的污泥进行无害化处置和资源化利用。不具备处置能力的污泥产生单位应当对其产生的污泥进行污泥稳定化和脱水处理,并委托具备相应能力的企业进行处置和利用,防止污染环境。污水处理厂应当建立管理台账,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转移联单制度。产生的污泥经鉴别属于危险废物的,其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应当符合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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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许可证办理的流程如下:1、企业填写《生产许可证申请表》经市局初审通过后将申请材料报省质量技术监督局;2、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对符合申报条件的企业发放《生产许可证受理通知书》;3、现场审查;4、样品检验;5、全国许可证办公室进行审定;6、制作许可证并发放。
根据我国行政许可法的相关规定,申请人申请生产许可证的,应当如实向相关的行政机关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申请书需要采用格式文本的,行政机关应当向申请人提供行政许可申请书格式文本。申请书格式文本中不得包含与申请行政许可事项没有直接关系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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