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离婚后,在子女判给女方抚养的情况下,又男方给付女方抚养费。该费用可以进行变更,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18条规定:子女要求增加抚育费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或母有给付能力的,应予支持:(1)原定抚育费数额不足以维持当地实际生活水平的;(2)因子女患病、上学,实际需要已超过原定数额的;(3)有其他正当理由应当增加的。如,原来的抚养费标准过低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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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变更。离婚后,因为情势的变更,子女抚养费也可以变更。 因为双方离婚后,对于抚养子女的一方来说,可能会遇到来自生活中的各种各样无法预见的新情况,比如实践中; 很多婚姻家庭部经常碰到的子女突患重病、升学导致的教育费和生活费的陡增、子女侵害他人造成的经济索赔、年龄的增长而随之增加的生活支出以及物价因素导致原定抚育费不足等情形。 此时,抚养子女的一方或者子女本人往往会提出增加抚育费的要求。
变更抚养权是可以要抚养费的。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离婚后,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按照约定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双方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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