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五条明确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1、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2、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3、依法应当逮捕,但因患有严重疾病,或是正在怀孕、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不宜逮捕的; 4、对已被依法拘留的犯罪嫌疑人,经过讯问、审查,认为需要逮捕但证据不足的; 5、已被逮捕羁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法定的侦查羁押、审查起诉、一审、二审期限内不能结案,采取取保候审方法没有社会危害性的; 6、对持有有效护照或者其它有效出境证件,可能出境逃避侦查,但不需要逮捕的犯罪嫌疑人; 7、提请批准逮捕后,检察机关不批准逮捕,需要复议、复核的; 8、移送起诉后,检察机关决定不起诉,需要复议、复核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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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刑事诉讼法》的修改,《刑事诉讼法》原第六十五条已调整为第六十七条,序号变了,但内容没有修改。该条规定了刑事诉讼中取保候审的条件。根据该条规定,对有下列四种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可以决定取保候审:1、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2、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3、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4、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符合上述条件之一的,在少数情况下司法机关会主动决定采取取保候审,但多数情况下需要由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本人、近亲属或辩护人主动提出申请,司法机关才会考虑是否采取取保候审。
不可以办理取保候审的情况是: 1、对于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犯罪嫌疑人,以及其他犯罪性质恶劣、情节严重的犯罪嫌疑人; 2、对于累犯、犯罪集团的主犯,不得取保候审; 3、以自伤、自残方法逃避侦查的犯罪嫌疑人; 4、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暴力犯罪,以及其他严重犯罪的犯罪嫌疑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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