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工、退休人员在门诊治疗符合规定的部分重症疾医疗费用,由统筹基金按以下比例支付,但个人也要负担一定比例: (1)职工就医,由统筹基金支付80%,个人自付20%; (2)退休人员就医,由统筹基金支付85%,个人自付15%。 职工和退休人员在一个保险年度内的住院、门诊紧急抢救或门诊治疗部分重症疾病的医疗费累计超过统筹基金的"封顶线"时,由商业保险公司按照分段计算,累加支付的办法负责理赔,但个人也要负担一定比例的费用,具体为: (1)3万元以上至10万元(含)的医疗费用,大额医疗保险费支付94%,个人自付6%; (2)10万元以上至20万元(含)的医疗费用,大额医疗保险费支付96%,个人自付4%; (3)20万元以上的医疗费用,大额医疗保险费支付98%,个人自付2%。 在一个年度内,大额医疗保险费按比例支付的费用最高为每人30万元。另外,在一个保险年度内,职工、退休人员住院、门诊紧急抢救和在门诊治疗符合规定的重症疾病,在3万元以内的由个人自付医疗费(不含个人自付的起付标准数的医疗费和不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医疗费用)累计超过4000元的,由商业保险公司一次性给予1000元的补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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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报销范围有: 一、诊疗设备及医用材料类: l、应用χ-射线计算机体层摄影装置、立体定向放射装置、心脏及血管造影χ线机(含数字减影设备)、核磁共振成像装置、单光子发射电子计算机扫描装置、彩色多普勒仪、医疗直线加速器等大型医疗设备进行的检查、治疗项目; 2、体外震波碎石与高压氧治疗; 3、心脏起搏器、人工关节、人工晶体、血管支架等体内置换的人工器官、体内置放材料; 4、各省物价部门规定的可单独收费的一次性医用材料。 二、国家基本医疗保险治疗项目类: 1、血液透析、腹膜透析; 2、肾脏、心脏瓣膜、角膜、皮肤、血管、骨、骨髓移植; 3、心脏激光打孔、抗肿瘤细胞免疫疗法和快中子治疗项目。
用人单位及其职工办理基本医疗保险登记手续并按规定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后,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为职工建立个人帐户,并制发凭证。个人帐户由职工个人缴费和单位缴费划入部分构成。 (一)职工个人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全额计入本人个人帐户; (二)用人单位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按以下比例划入个人帐户; 35岁以下的职工,按上年度本统筹区人均缴费基数的1.3%; 35岁至44岁的,按上年度本统筹区人均缴费基数的1.5%; 45岁以上的,按上年度本统筹区人均缴费基数的1.7%; 退休人员按上年度本统筹区人均缴费基数的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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