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加强生态建设和环境保护,保护乌江沿岸生态环境,实现人口、资源、环境的协调发展。任何单位和个人在自治县行政区域内开发资源或者进行建设时,必须采取有效措施,保护和改善当地的生活环境和生态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自治县征收的排污费,专项用于环境保护。自治县实施国家生态建设和环境保护使财政收入和群众生产生活受到影响时,报请上级国家机关给予相应补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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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建立租赁房屋信息管理网络系统,采集、查核租赁房屋信息; (二)建立健全租赁房屋信息登记制度等管理制度; (三)建立治安状况通报制度和租赁房屋治安违法行为举报制度; (四)指导出租人和承租人做好安全防范措施,督促其依法报送租赁房屋信息; (五)指导乡镇、街道负责租赁房屋服务管理的机构开展租赁房屋治安管理服务工作,培训机构工作人员; (六)其他租赁房屋治安管理服务工作。 住房管理、人口和计划生育、税务、工商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租赁房屋治安管理服务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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