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 (二)生产、经营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第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第十九条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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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方式有两种,协议分割和判决分割。离婚时,夫妻共同财产一般应当平等分割,必要时可以不平等。有争议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判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离婚时,夫妻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有协议分割和判决分割两种方式。双方有合法婚姻财产约定的,依照约定。一方的独特财产归本人所有。共同财产应平等分割,必要时可不平等。有争议的法院应依法判决,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法院应根据照顾子女和妇女权益的情况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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