排污单位存在以下违反排污许可证行为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的规定,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一)超过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大气污染物、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水污染物、大气污染物的;(二)通过偷排、篡改或者伪造监测数据、以逃避现场检查为目的的临时停产、非紧急情况下开启应急排放通道、不正常运行大气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的;(三)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四)其他违反排污许可证规定排放污染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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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行政许可法应承担以下法律责任: 1.责令设定该行政许可的机关改正,或者依法予以撤销。 2.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3.给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依照国家赔偿法的规定给予赔偿; 4.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民事责任。当事人可能承担的民事法律责任主要是: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返还财产、恢复原状等;行政责任。如果引起他人人身伤害、故意损坏他人财物等的行为或后果,尚不构成犯罪的,可由公安机关对违法当事人处予行政处罚。刑事责任。构成刑事犯罪的则应由公安机关予以刑事立案,以追究当事人的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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