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个物业管理区域成立一个业主大会。业主大会由全体业主组成。业主因故不能参加业主大会会议的,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参加业主大会会议。 (下转第六版)(上接第五版)第十条交付使用的专有部分建筑面积达到物业管理区域内建筑物总面积百分之五十以上的,或者首套房屋交付使用已满两年的,建设单位应当在三十日内书面报告县级人民政府房产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应当包括筹备首次业主大会会议所需的下列资料:(一)业主房屋所有权权属清册;(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复印件;(三)房屋建筑竣工验收合格及附属设施设备交付使用备案证明;(四)物业服务用房配置证明;(五)其他必要的文件资料。建设单位未及时书面报告的,已交付专有部分百分之二十以上的业主可以联名向县级人民政府房产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的书面要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收到建设单位书面报告或者业主书面要求后,应当及时告知并会同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筹备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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召开业主大会临时会议需要业主20%以上的提议才可以召开。业主大会定期会议应当按照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召开。业主大会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以保护业主的合法利益不受损害。
业主大会成立条件物业管理区域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召开业主大会会议: 1、物业出售并交付使用的建筑面积达到物业管理区域建筑物总面积百分之五十以上的。 2、或者首套住宅交付使用满两年的,该物业所在地的区房地产主管部门会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组织业主成立业主大会筹备组,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并于会前告知物业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占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总人数百分之二十以上的业主书面要求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的,物业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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