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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 1、夫妻双方共同签字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2、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3、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遵循以下规则: 第一,共债共签规则,夫妻双方对债务作出共同承担的意思表示;第二,共同生产生活规则,只要用于共同生产或生活,即使没有夫妻双方签字,都应被认定为共同债务;第三,家事代理推定规则,夫妻一方举债,只要基于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无论是否取得另一方同意,都属共同债务; 第四,内外有别的举证责任规则,在离婚诉讼中由主张构成共同债务的一方承担举证责任,在债权人提起的诉讼中由债权人承担举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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