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共同债务的清偿 第四十一条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2、约定财产制共同债务 第十九条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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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离婚时,夫妻共同债权属于应当依法分割的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对于夫妻共同债权的处理概括地说包括但不限于如下四种方式: 一、债权由权利人另行主张,离婚诉讼中法院不予处理。在除双方自认无其他证据证明债权存在的情况下,由于离婚诉讼的特殊性,离婚诉讼当事人双方自认的债权又缺乏债务人的出面认可,在离婚诉讼中不予处理,而由权利人另行主张后再行分割是最恰当的方式。 二、确定债权由一方享有,并向另一方支付折价款。 三、确认债权各自享有二分之一份额。 四、双方均有对外债权的,确认债权由借出一方分别享有,各自主张,并就差额部分由一方向另一方进行补偿。
如果是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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