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市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以下事件时,应当主动告知上市公司,并配合上市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一)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二)法院裁定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信息依法披露前,相关信息已在媒体上传播或者公司股票交易出现异常波动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准确地书面向上市公司报告,并配合上市公司及时准确作出公告。上市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滥用其股东权利、支配地位,不得要求上市公司向其提供内幕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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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际控制人是指虽不是公司的股东,但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人。实际控制人不直接持有公司股份。对于实际控制人的认定,需考虑的因素宜采取开放的态度,主要且常见的考虑因素及标准列举如下:1.公司的股权结构或可支配的股份表决权,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的股权比例是否超过30%;各主体间是否签署有一致行动协议或授权委托协议,且其各自的持股比例之和是否超过30%。2.对公司董事会的控制程度,是否可通过可实际支配的公司股份表决权决定公司董事会半数以上成员的选任。3.对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控制程度,是否可通过控制公司董事会而对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任免施加决定性影响,或通过其他关系对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做出的决策施加决定性影响。
控股股东,是指其出资额占有限责任公司资本总额百分之五十以上或者其持有的股份占股份有限公司股本总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的股东;出资额或者持有股份的比例虽然不足百分之五十,但依其出资额或者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会、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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