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保险人索赔时,应当向保险人提供下述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有效证明和材料:(一)保险单正本、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保单复印件、驾驶证及行驶证正副本复印件、营运许可证复印件或道路运输许可证;(二)事故证明,包括交通事故认定书、事故认定书、火灾责任认定书等相关事故管辖部门出具的或法律法规认可的事故证明;(三)事故调解书、判决书或仲裁书,损失清单、保险机动车修理费用及施救费用等有关费用单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赔款收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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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理赔应提供下列材料: (1)受伤者身份证、户口本; (2)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3)门诊病历本; (4)医院住院病历; (5)医疗费发票、后续医疗费证明,残疾辅助器具费发票; (6)关于休息误工的医疗诊断证明、劳动合同、工资单或者收入证明、个人所得税交税证明,扣发工资收入证明; (7)关于需要护理的证明、护理费发票或收条; (8)交通费住宿费票据; (9)关于需要营养的诊断证明; (10)司法鉴定书和鉴定费发票; (11)视情况提供其他材料。
一般情况下,需要以下材料:受伤者身份证、户口本、居住证明、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病历本、住院病历、医疗费发票、后续医疗费证明,残疾辅助器具费发票、医疗诊断证明、劳动合同、工资单或收入证明、个人交税证明,扣发工资收入证明、护理证明、护理费发票或收条、交通费住宿费票据、营养诊断证明、司法鉴定书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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