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醉酒驾驶机动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一)造成交通事故且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或者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未构成其他犯罪的; (二)血液酒精含量达到200毫克/100毫升以上的; (三)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上驾驶的; (四)驾驶载有乘客的营运机动车的; (五)有严重超员、超载或者超速驾驶,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使用伪造或者变造的机动车牌证等严重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行为的; (六)逃避公安机关依法检查,或者拒绝、阻碍公安机关依法检查尚未构成其他犯罪的; (七)曾因酒后驾驶机动车受过行政处罚或者刑事追究的; (八)其他可以从重处罚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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醉酒驾驶可以减轻处罚的行为有不逃离现场,遇到警察时,主动坦白自己的违法行为。这种情形可能构成自首,一旦法院认定行为人是自首,那么一般会从轻判决。
减轻处罚的情形的如下:如果实施犯罪的主体是未成年人的或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前者是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后者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同时又聋又哑的人或者盲人犯罪,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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