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超过交强险赔偿的损失,由第三者责任险进行赔偿,对于标的车及标的车上人,标的车驾驶员的赔偿由车损险,车上人员和驾驶员座位险进行赔偿。 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 (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 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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赔个人。假如赔付方式为总金额 20000,负主要责任的,承担70%的赔偿责任;负次要责任的,承担30%的赔偿责任。双方先各算出损失金额,主责一方,先使用自己的交强险金额(2000元)赔付,剩余金额的70%由自己的保险公司买单垫付,其余的金额由次责一方向其投保保险公司索赔;对于次责一方来说,先使用自己的交强险金额(2000元)赔付对方,对方剩余金额的30%由自己的保险公司买单垫付,其余的金额由次责一方向其投保保险公司索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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