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在处理离婚子女的抚养权方面的总原则是——“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有利于子女健康成长,保障子女的合法权益”。对离婚后的子女抚养问题应考虑父母双方的个人素质、对子女的责任感、家庭环境、父母与子女的感情等因素;考虑不能生育和再婚有困难的父或母的合理要求;在双方的各种条件都基本相同的情况下,原则上由经济能力较强的一方抚养。 因此,应当在“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有利于子女健康成长,保障子女的合法权益”的总原则下,充分考虑父母双方具体的实际情况,确定离婚子女的抚养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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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子女抚养费的确定因素有: 1.子女的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的实际需要; 2.父母双方的经济收入能力; 3.子女生活所在地的居民消费水平。
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护子女合法利益,是法院解决子女抚养问题的首要原则,也是确定子女抚养权的决定性因素。其它因素包括:物质因素。父母双方的经济条件,离婚后双方的生活环境,孩子和哪一方住久了;精神因素。父母双方的道德品质,对孩子的责任感,是否有不良的生活习惯,教育孩子,督促孩子学习的能力和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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