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根据《婚姻登记条例》第十五条规定,婚姻登记机关应当建立婚姻登记档案。婚姻登记档案应当长期保管。该案例中,婚姻登记机关把当事人的婚姻档案弄丢,属于工作的失职,当事人可以向该民政局的主管机关进行举报。根据《婚姻登记条例》第十八条规定,婚姻登记机关及其婚姻登记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为不符合婚姻登记条件的当事人办理婚姻登记的; (二)玩忽职守造成婚姻登记档案损失的; (三)办理婚姻登记或者补发结婚证、离婚证超过收费标准收取费用的。违反前款第(三)项规定收取的费用,应当退还当事人。其次,该案例的当事人,可以选择采取诉讼的方式离婚。在起诉前,到双方的单位或者社区开具双方的婚姻关系证明。根据司法实践,在诉讼离婚时,当事人必须准备如下证据和材料: (一)证明当事人(原、被告)的诉讼主体资格的证据 1、证明原、被告是夫妻关系的证据,如结婚证、婚姻关系证明书、户口簿以及身份证。 2、如涉及构成事实婚姻的,应提交居委会或村委会出具的证明。 3、证明被告下落不明的,应提交被告住所地或经常居住地村委会、居委会或公安机关的证明。 (二)证明婚姻关系破裂的证据 1、如涉及家庭暴力,应提交法医鉴定,提出证人。 2、如涉及吸毒、赌博行为的,应提交居委会或村委会或公安机关出具的证明;涉及行政处罚、刑事犯罪的,应提交有关处罚决定或判决书。 3、如涉及有重婚行为或有配偶与他人同居的,应提交上述行为相关的结婚证、子女出生证、居住证明、相片或居委会、村委会、公安机关出具的证明等证据。 4、因重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引起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三)证明由一方抚养子女为宜的证据 1、证明一方经济状况良好的,应提交工资单或其它合法收入的证明,或提交有关居住情况的证据。 2、如涉及10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的,应提交子女本人愿跟随父或跟母生活的相关证据。 (四)证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有共同财产的证据 1、证明有房产的,应提交房产证或购房合同、交款发票或出资证明。 2、证明有银行存款并申请法院调查的,应提交银行帐号;证明有股票并申请法院调查的,应提交股东代码、资金帐号;证明有车辆的,应提交行驶证、车牌号。 3、证明对方在公司拥有股权的,应提交该公司的工商登记情况、出资的证明等。 4、证明一方有债权债务的,除提交借据以外,必须有相关的证据佐证。 5、证明夫妻双方财产有约定的,必须提交协议书等相关的证据。 6、如申请法院调查取证但不能提供以上线索的,依法驳回申请。 (五)有具体的财产分割要求的,应提交主要财产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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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婚证丢失的可以先去婚姻登记机关补办结婚证,之后再离婚。结婚证、离婚证遗失或者损毁的,当事人可以持户口簿、身份证向原办理婚姻登记的机关或者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申请补领。婚姻登记机关对当事人的婚姻登记档案进行查证,确认属实的,应当为当事人补发结婚证、离婚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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