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两周岁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随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优先考虑: 1、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 2、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 3、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 4、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的。 如果父方与母方抚养子女的条件基本相同,双方均要求子女与其共同生活,但子女单独随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帮助子女照顾孙子女或外孙子女的,可作为子女随父或母生活的优先条件予以考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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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时,孩子两岁半的,人民法院会按照最有利于孩子成长的原则进行判决。夫妻双方对孩子的抚养权无法达成协议,由人民法院进行判决的,人民法院会考虑父母双方的实际情况,谁的情况更适合抚养孩子,抚养权就判给谁,如果父母的经济情况大致相同的,人民法院还可以考虑其他的情况,比如孩子随一方生活的时间较多的,就可以优先考虑。
这一般要根据有利于子女健康成长的原则来决定。 1、离婚两岁半孩子判给母亲的可能性大一些。 2、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方生活,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随父方生活: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的; 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而父方要求子女随其生活的;因其他原因,子女确无法随母方生活的。 3、对已满两周岁的未成年子女,父母均要求直接抚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优先考虑: (一)已做绝育手术或者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 (二)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 (三)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 (四)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者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 4、在有利于保护子女利益的前提下,父母双方协议轮流直接抚养子女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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