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根据劳动法第三十六条,三十八条的规定,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十四小时的工时制度。用人单位应应当保证劳动者每周至少休息一日; 2、劳动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安排劳动者延长劳动时间,但是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若有特殊原因,在保证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情况下,每天不得超过三小时,并且每月不得超过36小时。 3、第四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一)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二)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 4、第四十八条国家实行最低工资保障制度。最低工资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报国务院备案。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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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法加班规定包括: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用人单位可以在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天不超过一小时,特殊原因需要延长的,每天延长不得超过三小时,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用人单位不得违反规定的延长工作时间;工资分配应以按劳分配原则,实行同工同酬。
我国劳动法规定公司若因为生产需要要求员工加班的,一般每日加班时长不得超过一个小时;若是因为特殊原因需要要求员工加班的,公司要在保障员工身体健康的情况下才可以安排加班,一般每日加班时长不得超过三小时,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但是若是因为自然灾害、事故或者其他威胁到员工生命和财产安全需要紧急处理的,或者是因为交通运输、公共设施发生故障的,不受上述时长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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