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出生登记需提供的证明材料 办理出生登记除需提供婴儿父母双方的结婚证、户口簿、居民身份证、计划生育服务证(或街、镇以上计生部门出具的计划生育证明)、小孩《出生医学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外,还需根据下列不同情况提供以下相关证明材料: (一)婴儿父或母为非户主的,还需提供户主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同意入户证明;父母双方或父(母)一方为现役军人的,则需提供军官证原件及复印件(属随父报出生的,还需提供随军报告表原件及复印件)。 (二)属报出生入单位集体户的,需提供单位同意入户证明和集体户口簿首页。 (三)父母在国(境)外所生的小孩,需提供国(境)外的出生证明及翻译公证书、出入境管理部门开具的《办理户口通知》。 (四)父母双方或一方是本市户口所生的小孩,因父母死亡或本市一方被判刑,外地一方失踪(或改嫁)需随本市亲属入户的小孩。由申请人提出书面入户申请,提供父母双方或父母一方的死亡证明或法院的判决书、派出所出具的失踪证明、小孩由本市亲属抚养的公证书。 (五)父母双方为现役军人或父(母)一方为现役军人、另一方户口在外地,小孩报出生需新立户的,需提供合法的房产证明或单位分房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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领取结婚证需要的手续:首先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到一方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结婚登记;然后婚姻登记机关的工作人员对双方当事人的结婚申请进行审查;婚姻登记机关经审查后,认为符合结婚条件的,准予婚姻登记、发放结婚证。
1、男女各自的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2、双方户口本或是户籍证明原件和复印件。 3、3张两寸近期男女免冠合照,一般都是红底。 4、非直系或三代旁系无血缘关系证明(结婚登记处领取表格填写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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