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不同的实际情况,酌情给予处理: 1、赔偿医药治疗费,一般应以当地治疗医院的诊断证明和医药费的单据为凭;没有转院证明或应经医务等部门批准而未获批准擅自另找医院治疗,及擅自购买药品或治疗与损害无关的疾病的,其费用可不予赔偿。 2、需送医院抢救或必须转院治疗的受害人,其必要的交通费和住宿费,可根据实际情况酌情责令侵害人承担。 3、受害人的误工日期,应按治疗医院出具的假条或法医鉴定,并参照实际损害程度,恢复状况等认定。赔偿费用的标准,可按受害人工资或实际收入数额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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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身损害赔偿是指当人的生命、健康或者身体遭受到不法侵害,造成伤害、残疾甚至死亡时,要求行为人或者赔偿义务人以财产进行赔偿的一种侵权法律制度。我国法律规定了人身损害赔偿范围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等等费用。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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