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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样的情况下可以过失相抵有什么样的标准。

2020-06-22 14:19: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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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在线咨询顾问团

2020-06-22 回复

专业分析:

受害人过错是指发生于加害人与受害人均有过错之情形的受害人过错。在大陆法系民法中,这种情形称为与有过失(culpa concurrens)。而处理与有过失所致损害的规则是过失相抵(compensation culpa)。有学者试图对与有过失与过失相抵进行严格区别,其实无此必要。二者是一个制度(受害人过错作为抗辩)的两个部分或说是从不同角度对于同一制度的认识与表述。“与有过失”是从损害发生或扩大的原因来认识这一制度的,而“过失相抵”是从处理该损害的结果来认识这一制度的。过失相抵,是指关于损害之发生或者扩大,“被害人与有过失者,得减轻或免除赔偿金额之谓。”过失相抵的效力包括:(1)加害人可以依此主张减免相应的民事责任;(2)法院得不待当事人主张,依职权减免加害人的民事责任。以什么标准在何种程度上减轻加害人的民事责任抑或免除其民事责任呢对此存在三种学说:(1)原因力说。此说以《德国民法典》为代表。根据原因力说,如果损害主要是由于受害人的行为造成的,则可大部分减轻乃至免除加害人的责任;反之,则应较少减轻加害人的责任。(2)过失轻重比较说。此说认为应以双方过失轻重来确定加害人的责任,如果加害人一方为故意或重大过失,受害人一方为一般过失,则较少减轻加害人的责任;相反,则大部分减轻乃至免除加害人的责任。 (3)折衷说。此说既考虑原因力也考虑双方当事人的过失轻重。笔者认为,我国民法处理这一问题宜主要考虑双方当事人行为的原因力,适当兼顾过失程度:(1)如果损害主要是由加害人的行为所造成的,应较少减轻或不减轻加害人的责任;(2)如果损害主要是由受害人的行为所造成的,应大部分减轻或免除加害人的责任;(3)于加害人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尤其是恶意)之情形,不得免除其责任;(4)于受害人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之情形,得免除加害人之责任。基于这一认识,进一步引伸的结论是:过失相抵制度虽然与双方当事人的主观状态有联系,但主要是从因果关系的角度来考虑后果分担的。因此,它属于“外来原因”的抗辩,所谓“相抵”,是指受害人“与有过失”或说其有过错的行为构成损害发生或扩大之原因,以该原因的原因力抵销其所受损害可能请求赔偿的一部分或全部。所以,过失相抵不仅适用于过错责任领域,也被现代侵权行为法扩展运用到无过错责任领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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