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行为表现为扰乱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秩序,影响工作、生、营业、医疗、教学、科研正常进行,尚未造成严重损失的行为。行为人往往企图通过实施这种行为给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施加压力,制造事端,以实现自己的不合理要求或者发泄不满情绪。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下以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一般是指多次扰乱单位秩序或者造成较大影响、较严重后果的情形。对聚众实施前款行为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对首要分子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所谓首要分子,是指在聚众扰乱单位秩序行为中起组织、策划作用的主要成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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扰乱公共秩序罪的构成要件如下:1、本罪侵犯的客体是我国的社会公共秩序;2、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当事人通过一定的手段非法扰乱公共秩序,影响相关主体的正常活动;3、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4、主观表现为故意。
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交通秩序罪的构成要件如下: 1.主体是一般主体,但只有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或交通秩序的首要分子才构成本罪。 2.侵犯的客体是公共场所秩序或者交通秩序。 3.主观方面是故意。 4.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交通秩序,抗拒、阻碍国家治安管理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情节严重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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