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包人的追索工程款的时效与工期违约并无直接关系,承包人索要工程款的诉讼请求是针对发包人未及时结算并支付工程款的行为,涉及本问题承包人的诉讼时效应从工程实际竣工后的合同约定完成结算期限之日起计算。承包人的合同约定或实际竣工时间,均不能作为索要工程款的时效起算时间。索要工程款诉讼时效的起算时间,应当是发包人应当支付而没有支付工程款。工程已经竣工,发包人应支付的是工程结算款。而根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第33.1款的规定,承包人应在通过验收后的28天以内向发包人提交竣工结算,根据第33.3款的规定,发包人应在收到承包人的结算书后的28天内审定并支付,也就是说,承包人实际竣工后的结算期限,应为发包人收到结算书后的28天以内,因此承包人索要工程款的时效,应从发包人收到竣工结算的第29天起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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虽然违约金与利息是两个不同的概念,但从实际案件中可以知道,当事人双方在既约定了逾期利息,同时又约定了违约金的情况下,出借人是可以选择向借款人分别主张违约金或逾期利息,当然同时也可以一并主张。所以,违约金和利息是可以同时主张。
违约金与利息可以同时主张,但是违约金不能超过借款利息的30%,两项相加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违约金在性质上属当事人对违约损害赔偿的事先约定,就违约金来说,具有补偿和惩罚双重性质。旨在赔偿非违约方的损失、惩罚违约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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