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如果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而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需要注意的是,夫妻间的财产约定需由夫妻一方对此负有举证责任证明第三人知道该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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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离婚后债务的划分: (一)共同债务: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以共同财产偿还。 (二)个人债务:男女一方婚前的个人债务以及一方在婚后所负的、与共同生活无关的债务,应由本人负责清偿。
离婚时,夫妻共同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或者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对于夫妻一方的个人债务,由债务人自己承担,另一方没有偿还义务。 夫妻共同债务主要包括以下两个方面: 一、夫妻双方具有合意的债务,包括: 1、双方共同签字所负的债务; 2、一方签字,另一方通过电话、短信、微信、邮件等其他形式确认的债务; 3、一方签字,另一方事后追认的债务; 4、一方签字,另一方默示同意的债务; 5、夫妻共同决定生产经营事项,或者一方授权另一方决定生产经营事项所负的债务。 二、一方为家庭生活所负的债务,包括: 1、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判断是否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应当参考的因素有两个: 第一,举债是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的衣食住行、医疗教育、文娱活动和各种服务等。如果债权人明知或者应知举债不属于家庭日常生活需要的,例如,举债用于赌博、吸毒、投资、对外担保或者转账给没有法定扶养义务的亲友的,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第二,举债的数额不大。关于数额大小,需要结合举债方的家庭收人、消费水平、生活习惯等综合因素判断。债务金额过大,明显超出债务人家庭收人和家庭日常消费水平的,不属于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债务。 2、为家庭共同生活所负债务。这主要是指为家庭消费或者积累共同财产所负债务。 例如,举债为家庭购置大额财产或者进行大额消费;举债用于投资、生产经营,收益被纳入家庭财产或者债务人配偶从中受益的;为支付有法定扶养义务的亲友的生活费、医疗费、教育费等所负的债务。 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的情形: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例如,一方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资助与其没有扶养义务的亲朋所负的债务,一方未经对方同意独自筹资从事经营活动,其收入确未用于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以及因个人实施违法行为所欠债务,婚后一方为满足个人欲望确系与共同生活无关而负的债务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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