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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欠条中一方当事人的名字与其身份证上的姓名不一致时,债权人就有责任提供证据证明这两个姓名为同一人。 1、如果欠条名字是欠款人的曾用名、小名,可通过欠款人所在派出所、居(村)委会出具一张证明,证明此人即是彼人; 2、如果有见证人在场,出借人可以找见证人作证,以证明这两个姓名是同一人; 3、若没有见证人,欠款人又不承认借贷关系的存在,债权人可申请笔迹鉴定,证明此欠条的签名出自欠款人之手,以证明欠条的真实性、关联性。
档案姓名与身份证姓名不一致,会影响退休。档案的姓名与身份证姓名名字不符,需要证明二者为同一人,其处理方法如下: 1、档案的名字是曾用名的,在公安机关打印户籍登记表证明,公安机关户籍登记没有登记曾用名的,查找当年使用曾用名求学、生活、工作的资料证明; 2、同音但是字不同,可以结合档案中的各种材料予以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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