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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代中国民法典附加连带责任保证有哪些

2023-07-03 20:1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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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在线咨询顾问团

2023-07-03 回复

专业分析:

第十八条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第二十一条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当事人对保证担保的范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人应当对全部债务承担责任。第三十一条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具体可以咨询法治中国律师网的在线专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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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神兵律师

广东律参律师事务所

民法典规定连带保证责任的后果包括当债务人不履行其到期债务的,保证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可以向债务人追偿。

张神兵律师

广东律参律师事务所

连带责任的保证不中断。《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九十二条:保证期间是确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期间,不发生中止、中断和延长。债权人与保证人可以约定保证期间,但是约定的保证期间早于主债务履行期限或者与主债务履行期限同时届满的,视为没有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债权人与债务人对主债务履行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自债权人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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