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资主体通过其控制的境外企业开展大额非敏感类项目的,投资主体应当在项目实施前通过网络系统提交大额非敏感类项目情况报告表,将有关信息告知国家发展改革委。投资主体提交的大额非敏感类项目情况报告表内容不完整的,国家发展改革委应当在收到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投资主体需要补正的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视作内容完整。大额非敏感类项目情况报告表格式文本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发布。本办法所称大额非敏感类项目,是指中方投资额3亿美元及以上的非敏感类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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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性是指以盈利为目的,以商品或服务形式进入流通领域进行经营的活动,就是说为了利润而经营的,主要就是为了赚钱。非经营性是指不以营利为目的的项目,是为社会提供的服务和使用功能不收取费用或只收取少量费用,是指旨在实现社会目标和环境目标,为社会公众提供产品或服务的非营利性投资项目。
适用比例有明显提升。改革试点以来,武汉法院小额诉讼程序审结案件数22868件,程序适用率16.52%。相较于改革试点前,小额诉讼程序适用率提高了146.6%。具体来看,改革试点半年时间里,小额诉讼程序适用率迅速达到峰值17.14%,此后呈先轻微下滑、再缓慢上升趋势,之后未有实质性提高,距离小额诉讼程序创立之初30%左右适用率的预期仍有差距,其中合意适用小额诉讼程序作为改革试点的一项创举,适用率仅为2.2%左右。适用情况不够平衡。改革试点将法定小额诉讼程序案件标的额设置为5万元,按照审判规律推断,在其他条件相似的情况下,经济越发达的地方,小额诉讼程序适用率越低,反之越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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