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业登记条例》规定:劳动者在解除劳动关系后的60天之内,应到所在地劳动保障部门办理失业登记并申领失业金,逾期不办理的,视为自动放弃。失业人员同时具备以下条件,即可享受失业保险待遇:(1)按规定参加失业保险,所在单位和个人已按规定履行缴费义务满1年的;(2)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3)已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因此,在符合申领失业金条件时,应及时到劳动保障部门办理失业登记并申领失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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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业保险领取条件: (一)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已经缴纳失业保险费满一年的; (二)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 (三)已经进行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
失业人员应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之日起60日内办理失业登记手续,并在每月 十、十一日到街道乡镇劳动保障管理站或者社区劳动保障服务社办理失业状态确认手续,每月22日持失业保险登记卡领取失业保险金。 具备下列条件的失业人员可以领取失业保险金。 一、按照规定参加失业保险所在单位和本人已按照规定履行缴费义务满一年的。 二、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 三、以依法定程序办理失业登记的。 四、有求职需要,愿意接受职业培训职业介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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