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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警扣车期限是什么规定?

2023-04-18 16:04: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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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在线咨询顾问团

2023-04-18 回复

专业分析:

一,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三十八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与检验、鉴定机构约定检验、鉴定完成的期限,约定的期限不得超过二十日。超过二十日的,应当报经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批准,但最长不得超过六十日。 第四十四条检验、鉴定结论确定之日起五日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通知当事人领取扣留的事故车辆、机动车行驶证以及扣押的物品。 对驾驶人逃逸的无主车辆或者经通知当事人三十日后仍不领取的车辆,经公告三个月仍不来接受处理的,对扣留的车辆依法处理。 二,根据《交通事故处理工作规范》第四十九:对因检验、鉴定需要扣留事故车辆及其行驶证的,交通警察应当当场制作“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交付当事人,并告知当事人扣留车辆、证件的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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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丽丽律师

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自事故现场调查结束之日起三日内委托具备资质的鉴定机构进行检验、鉴定。自检验报告、鉴定意见确定之日起五日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通知当事人领取扣留的事故车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与鉴定机构确定检验、鉴定完成的期限,确定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十天。超过三十天的,应当报经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批准,但最长不得超过六十天。如果需要重新鉴定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应当在收到检验报告、鉴定意见之日起三日内重新委托检验、鉴定。

张神兵律师

广东律参律师事务所

一般情况下,事故车被扣的期限不应超过25天(注:20天的检验、鉴定期限加上5天通知取车期限);检验、鉴定结论确定之日起五日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通知当事人领取扣留的事故车辆”因此,具体而言,在交通事故认定书做出之前,更精准的时间是检验、鉴定结论确定之日起五日内(检验、鉴定后五日同时也是必须做出交通事故认定书的期限),交通警察就必须返还被扣留的车辆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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