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解释》第6条第3项之规定,盗窃数额达到“数额较大”的起点,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其他严重情节”: ( 1)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或者共同犯罪中情节严重的主犯; ( 2)盗窃金融机构的; ( 3)流窜作案危害严重的; ( 4)累犯; ( 5)导致被害人死亡、精神失常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 6)盗窃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医疗款物,造成严重后果的; ( 7)盗窃生产资料,严重影响生产的; ( 8)造成其他重大损失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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盗窃罪认定的情形如下; 1、侵犯的客体是公私财物的所有权; 2、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具有窃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或者多次窃取公私财物的行为; 3、主体是一般主体; 4、在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且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
盗窃的表现形式有以下这些: (1)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一千元至三千元以上的认定为数额较大。 (2)入户盗窃的。非法进入供他人家庭生活,与外界相对隔离的住所盗窃的,应当认定为入户盗窃。 (3)携带凶器盗窃的。携带枪支、爆炸物、管制刀具等国家禁止个人携带的器械盗窃,或者为了实施违法犯罪携带其他足以危害他人人身安全的器械盗窃的,应当认定为携带凶器盗窃。 (4)扒窃的。在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上盗窃他人随身携带的财物的,应当认定为扒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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