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民间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 六、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各地人民法院可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具体掌握,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包含利率本数)。超出此限度的,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 七、出借人不得将利息计入本金谋取高利。审理中发现债权人将利息计入本金计算复利的,其利率超出第六条规定的限度时,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 十、一方以欺诈、胁迫等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所形成的借贷关系,应认定为无效。借贷关系无效由债权人的行为引起的,只返还本金;借贷关系无效由债务人的行为引起的,除返还本金外,还应参照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给付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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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合同的利息的计算标准如下: 1、自然人之间没有约定利息或约定利息不明的,不能主张支付利息; 2、约定年利率未超过百分之二十四的,合法有效; 3、约定年利率超过百分之二十四不到百分之三十六的,按当事人意愿; 4、约定年利率超过百分之三十六的,部分无效。
利息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算高利贷,对于超过部分的利息不受法律保护,债权人要求返还的,债务人可以不返还。但是本金以及合法部分的利息是需要返还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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