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七十六、挪用资金案(刑法第272条第1款)中立案标准为: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追诉: 1、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在一万元至三万元以上,超过三个月未还的; 2、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在一万元至三万元以上,进行营利活动的; 3、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在五千元至二万元以上,进行非法活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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挪用资金罪的法律规定的立案标准为:行为人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数额在六万元以上的;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进行营利活动或者超过三个月未还,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
挪用资金罪的立案标准是: 1、犯罪行为人利用自己职务上的便利,挪用了单位的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私自借贷给他人使用的。 2、犯罪行为人挪用资金数额较大,超过了三个月没有归还给单位的。 3、犯罪行为人挪用了单位的资金归个人或借贷给他人,进行营利活动,不受三个月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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