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所规定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是指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行为。准确理解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关键在于首先要坚持该罪的行为主体的不特定性和危害金融秩序的具体性的统一。中国刑法虽然规定了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但一直到1997刑法公布,法律并未对什么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变相吸收公众存款作出明确具体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也并未对此进行过司法解释。1998年国务院发布的《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取缔办法》(下简称《办法》)第四条规定,“本办法所称非法金融业务活动,是指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擅自从事的下列活动:(一)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二)未经依法批准,以任何名义向社会不特定对象进行的非法集资;(三)非法发放贷款、票据贴现、资金拆借、信托投资、金融租赁、融资担保、外汇买卖;(四)中国人民银行认定的其他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前款所称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是指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出具凭证,承诺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的活动;所称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是指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不以吸收公众存款的名义,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但承诺履行的义务与吸收公众存款性质相同的活动。”实践中争议主要在于《办法》能否作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定罪量刑的依据。
针对什么叫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看完你还不没弄清楚,直接和律师在线沟通获得更多帮助!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是指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规,非法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行为。本罪的违法表现为主体违法和内容违法,比如主体不具备吸收存款的资格或行为方式、擅自提高利率吸收存款等。根据法律规定,非法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两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若数额巨大或有其他严重情节,则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
相关专题
网友热门关注
10963位在线律师最快3分钟内有回复
立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