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非婚生子女的法律地位与婚生子女是一样的,可以比照适用) 16、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支持。 (1)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的;(2)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的;(3)十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的;(4)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的。 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 9.解除非法同居关系时,双方所生的非婚生子女,由哪一方抚养,双方协商,协商不成时,应根据子女的利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哺乳期内的子女,原则上应由母方抚养,如父方条件好,母方同意,也可由父方抚养,子女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应征求子女本人的意见,一方将未成年的子女送他人收养,须征得另一方的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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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后,女性绝育获得子女抚养权的可能很大,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离婚案件人民法院办理子女抚养问题的意见》规定,父母和父母一方要求两岁以上的子女与其同住。当事人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优先处理:如绝育手术或者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等原因。
离婚后,女性绝育获得子女抚养权的可能很大,根据规定,父母和父母一方要求两岁以上的子女与其同住。当事人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优先处理:如绝育手术或者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改变生活环境明显不利于子女健康成长,无其他子女的或者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而且他们不适合和孩子一起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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