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转让,以股权转让为例根据《外商投资企业投资者股权变更的若干规定》的第二条和第九条、第十条的规定:(1997年5月28日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1997〕外经贸法发第267号发布):企业投资者经其他各方投资者同意向其关联企业或其他受让人转让股权。企业应向审批机关报送下列文件: (一)投资者股权变更申请书; (二)企业原合同、章程及其修改协议; (三)企业批准证书和营业执照复印件; (四)企业董事会关于投资者股权变更的决议; (五)企业投资者股权变更后的董事会成员名单; (六)转让方与受让方签订的并经其他投资者签字或以其他书面方式认可的股权转让协议; (七)审批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文件。第十条股权转让协议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转让方与受让方的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的姓名、职务、国籍; (二)转让股权的份额及其价格; (三)转让股权交割期限及方式; (四)受让方根据企业合同、章程所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 (五)违约责任; (六)适用法律及争议的解决; (七)协议的生效与终止; (八)订立协议的时间、地点。二、股权转让之生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的规定合营一方向第三者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的,须经合营他方同意,并报审批机构批准,向登记管理机构办理变更登记手续。又根据《外商投资企业投资者股权变更的若干规定》:第三条企业投资者股权变更应遵守中国有关法律、法规,并按照本规定经审批机关批准和登记机关变更登记。未经审批机关批准的股权变更无效。第二十条股权转让协议和修改企业原合同、章程协议自核发变更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之日起生效。协议生效后,企业投资者按照修改后的企业合同、章程规定享有有关权利并承担有关义务。因此股权转让经原审批机构批准和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后生效,企业投资者在相关协议生效后享有权利并承担有关义务,此即包括其向公司委派的董事。三、股权转让之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的规定:合营一方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时,合营他方有优先购买权。合营一方向第三者转让股权的条件,不得比向合营他方转让的条件优惠。违反上述规定的,其转让无效。因此,只要符合上述规定,转让价格由转让方和受让方协商决定,不需要在董事会一致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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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股权转让、股东变更的,应自股权发生变动之日起30日内申请变更登记,并提交下列文件、证件: 1、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公司变更登记申请书》。 2、股东会(股权转让前的股东参加)决议。 3、股权转让协议书。 4、股权向公司股东以外转让的,还应提交新股东会(股权转让后的股东)决议。 5、章程修正案或修改后的章程。 6、新股东(指受让股权新加入的股东)的法人资格证明或自然人的身份证明。 7、视受让方资格的不同应提交的其他材料; 8、视转让方资格的不同应提交的其他材料: (1)转让方是合伙企业的,应提交全体合伙人同意转让的文件; (2)转让方是个人独资企业的,应提交该独资企业的投资人同意转让的意见。 9、《公司股东(发起人)名录》。 10、评估报告(转让的股权未涉及国有、集体资产的,可由转让方和受让方自行决定转让的价格而不经评估)。 11、办理变更登记的委托书及被委托人的身份和资格证明。 12、公司营业执照正副本。
公司股权转让、股东变更的,应自股权发生变动之日起30日内申请变更登记,并提交下列文件、证件: 1、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公司变更登记申请书》; 2、股东会(股权转让前的股东参加)决议; 3、股权转让协议书; 4、股权向公司股东以外转让的,还应提交新股东会(股权转让后的股东)决议,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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