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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级工伤保险待遇的标准是27个月的本人工资,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伤残津贴,标准为本人工资的90%,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规定,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享受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一级伤残为27个月的本人工资,二级伤残为25个月的本人工资,三级伤残为23个月的本人工资,四级伤残为21个月的本人工资。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由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以伤残津贴为基数,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工伤保险待遇根据伤残等级不同如下: 1、一到十级工伤一次性残疾补助金分别为27个月本人工资、25个月本人工资、23个月本人工资、21个月本人工资、18个月本人工资、16个月本人工资、13个月本人工资、11个月本人工资、9个月本人工资、7个月本人工资。 2、伤残津贴一到六级伤残分别为本人工资的90%、本人工资的85%、本人工资的80%、本人工资的75%、本人工资的70%、本人工资的60%。 3、丧葬补助金为六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4、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 5、供养亲属抚恤金:配偶能领取工伤职工生前本人工资的40%,其他亲属能领取工伤职工生前本人工资的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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