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法》第46第1款第5项规定,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期满终止的,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根据该规定,用人单位同意续订劳动合同,且维持或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劳动合同终止,用人单位无需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若用人单位同意续订劳动合同,但降低劳动合同约定条件,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劳动合同终止,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如果用人单位不同意续订,则无论劳动者是否同意续订,劳动合同均终止,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劳动合同法》第47条规定: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1年支付1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6个月以上不满1年的,按1年计算;不满6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的经济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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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终止劳动合同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情形:用人单位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等等。
劳动合同期满终止不一定需要支付给劳动者经济补偿金。 如果是单位在劳动合同期满后提出不续签的,或者是单位降低原有劳动条件的情况下劳动者提出不续签的,则单位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 如果是单位在维持甚至提高原有劳动条件的情况下,劳动者提出不续签的,则单位不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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