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得转让的汇票能否设定质押,能否通过质押的手段,有条件的进行流通转让,我国票据法没有明确规定。而且从票据法理论上讲,汇票以背书形式设定质押,其本身不具有转让的性质,即质押背书属于非转让背书。 不得转让的汇票同样可以设定质押。但是,如果依据票据法和相关的理论细加分析,就能够推论出“不得转让的汇票不能设定质押”这样一个结论。 以汇票设定质押可能出现两种结果: 1、在设定的质押期限内,设质人履行了偿还债务的义务,赎回质物,质押关系消灭,不可能出现转让票据权利,即质押权人行使票据权利的问题; 2、设质人未能如期履行偿还债务的义务,质押权人由此获得质权,质权人将持有的汇票通过承兑付款程序,实现票据权利,票据权利由设质人转移给质权人,出现了票据权利转让的结果。这就是以汇票设定质押的真正涵义,即以质权保证债权的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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