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工作人员病假期间享受本规定的工资待遇,应由所在单位定点医疗机构出具证明,并经主管部门审核批准。2、病假工资每月按21.5天折算,折算后的尾数四舍五入。3、本规定中所指的“基本工资”,机关实行职级工资制的人员,指职务工资、级别工资之和;机关工人指岗位工资、技术等级(职务)工资之和;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以及工人指岗位工资和薪级工资之和。4、工作人员计发病假期间工资待遇的工作年限,仍按现行工龄计算有关规定执行,即从参加工作之当年起计算。5、工作人员病愈后要求恢复工作的,经定点医疗机构证明身体确已康复方可恢复工作;身体恢复后在两个月内能够坚持正常工作,以后再休病假的,其病假时间可以重新计算;两个月内不能坚持正常工作且又休病假的,应将恢复工作前后的病假时间累计计算。6、工作人员在病假期间从事有收入活动的,即停发病假期间工资。7、工作人员在病假期间可继续享受除奖金和岗位性津帖以外的其它津(补)贴和福利待遇。8、新录用人员在见习(试用,下同)期间休病假的,见习期间工资照发,其休病假时间超过两个月及以上的,见习期时间相应顺延。9、工作人员因公负伤或因公受伤部位复发休病假的,其休病假期间工资照发。10、因病确实不能坚持正常工作,并经医务鉴定委员会鉴定,确属完全丧失工作能力的,应按有关规定及时办理退休或退职手续。11、女性工作人员休产假期满,因健康原因不能坚持正常工作的,经定点医疗机构出具证明,并经单位人事部门审核批准,可享受病假期间的工资待遇。12、在一年内病假累计超过3个月的,不再享受当年的职工休假待遇。这就是事业单位职工病假工资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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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国务院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办法》和《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规定,事业单位人员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可办理病退手续: 一、男年满50周岁,女年满45周岁; 二、交费年限(含视同交费年限)满15年及其以上; 三、因病或外因致残,经市劳动鉴定委员会鉴定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职工,符合以上三条的人员,可办理病退,否则,不能按因病办理退休。
国家实施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制度是为了规范事业单位的人事管理,保障工作人员的合法权益,促进公共服务又好又快的发展,国家实施事业单位管理就要全面准确贯彻民主、公开、竞争、择优方针,坚持党管干部、党管人才原则。事业单位也应当建立健全人事管理制度。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的实施也标志着我国事业单位人事管理进入了法制化的新阶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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